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順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志
代 理 人 余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 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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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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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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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華南商業銀│101年4月30日│22,050元│D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黃勝家 │行麻豆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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