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6號
TNDV,102,補,56,201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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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許淳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筱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75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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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