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東榮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麗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惠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政誠、黃柏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
,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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