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7號
TNDV,102,補,47,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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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翁堂焜
      翁嫘謙
兼上列二人
之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翁高日順
被   告 翁英雄
      翁嘉男
      翁嘉祿
      許志賢
      林淑英
      翁慶瑞
      翁慶章
      翁毓波
      翁毓清
      湯翁雀花
      朱翁雀鈴
      吳翁雀華
      陳翁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6,910元【計
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000元/㎡×537.94平方公尺×原告之
應有部分(翁堂焜1/20+翁嫘謙1/20+翁高日順1/5)】,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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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