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翁堂焜
翁嫘謙
兼上列二人
之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翁高日順
被 告 翁英雄
翁嘉男
翁嘉祿
許志賢
林淑英
翁慶瑞
翁慶章
翁毓波
翁毓清
湯翁雀花
朱翁雀鈴
吳翁雀華
陳翁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6,910元【計
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000元/㎡×537.94平方公尺×原告之
應有部分(翁堂焜1/20+翁嫘謙1/20+翁高日順1/5)】,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