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李劉玉花
被 告 林敦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