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8號
TNDV,102,補,28,201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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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李劉玉花
被   告 林敦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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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