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文龍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張吉輝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上聲請人聲請變更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7年11月29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 茲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01年5月24日第11屆董事會第 11次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 第62條、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證他字第 211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冊第7頁第62號)、101年5 月24日第11屆董事會第11次會議記錄暨簽名單、修正前後之 捐助章程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 程修正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 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無抵觸,而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亦以101年12月24日衛 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同意奇美醫療財團法人第11屆 董事會第11次會議記錄有關捐助章程修正案等語,是聲請人 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