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王欽聰
王致仁
王儷娟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王許瑞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里○○路○段000巷00弄00號)於民國101年10月27日死
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