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4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陳燕玉
債 務 人 蘇志文
債 務 人 蘇盈充
債 務 人 蘇振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肆仟貳佰柒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借款人)蘇志文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以
下同﹞95年7月20日邀同債務人蘇盈充、蘇振吉等為連
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
肆佰萬元正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
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債務人蘇志文、蘇盈充及蘇振吉
共同簽立之授信契約書一紙(證一)為憑。
(二)緣借用人蘇志文依據上開約定向債權人借用下列款項:
民國95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正,
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定儲利
率指數加碼年率1.01%(目前合計為2.39%)計付,如有違
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此有債務人等共同簽立
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一紙及授信契約書可證。
(三)詎債務人蘇志文本息僅繳至101年11月11日即未依約繳
納,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七條第(1)款之約定,債務應視
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2,514,273
元及自10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依法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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