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黃詢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詢絢於民國101年4月16日(撥款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100,000萬元整(核貸總金額),約定期限48期(
簽約期數或幾年) 並於民國105年4月16日(約定清償日期)
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固定計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
金,此有借款契約書乙紙可稽(證一)。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1年7月17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94,744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
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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