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26號
TNDV,102,司促,2126,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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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2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郭振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郭振榕於民國98年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3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84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84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
    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
    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90972元整自民國101年11月1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8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
    )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0972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
    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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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