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24號
TNDV,102,司促,2124,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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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2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郭振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振榕於民國98年2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1674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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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