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王安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安立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9,973元整。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
共新臺幣1,342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9,97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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