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
債 權 人 王妙山
債 務 人 蔡丞怡即蔡秀玲即德鴻實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萬元②陸萬貳仟貳佰伍
拾捌元③貳拾萬陸仟元④壹拾萬元⑤貳佰萬元⑥陸萬元⑦伍
萬叁仟捌佰陸拾叁元⑧肆拾貳萬肆仟元⑨壹拾貳萬柒仟叁佰
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②一百零一年六月二
十一日③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④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⑤一百
零一年八月十四日⑥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⑦一百零一年八
月二十八日⑧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⑨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