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64號
TNDV,102,司促,1264,201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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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吳禎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叁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吳禎庭於民國92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249012元整。①其中28977元整,自民國096年07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
    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
    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
    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
    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
    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
    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②其中220035元整,自民國96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
    ,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9012
    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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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