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94號
TNDV,101,重訴,194,20130122,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林明達之遺產管理人
           設高雄市○○區○○○路00號18樓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住臺南市○區○○街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等人間
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94號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1,888,57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74,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