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江達隆
以上上訴人與程銘泓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請求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院民國101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