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林阿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
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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