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徐安良
鄭鳳珠
徐美玲
兼上3人
訴訟代理人 徐安正
被 告 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勝欽
訴訟代理人 許安德利律師
許世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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