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周 琪
被 告 鄭欽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8號(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16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101年4月16日裁定命在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三、茲原告業於102年1月14日具狀表示因兩造達成和解,聲請撤 回本件訴訟,是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