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1號
原 告 愛客來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慧君
被 告 陳端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
二、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准予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32272號支付命令 在案。嗣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院即於101年12月26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471號裁定命 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011元; 上開裁定並於102年1月2日合法送達送達代收人位於臺南市 ○區○○街00號地址等事實,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 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補正期間應於102年1月7日屆滿。詎原 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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