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288號
TNDV,101,訴,1288,201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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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288號
原   告 謝富翔
訴訟代理人 謝芳潔
被   告 邱裕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貳仟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王宏澤與被告於民國100年10月虛設勝天國際投資控股 公司,逕以總經理、董事長身分,慫恿原告向銀行借貸以投 資渠等開設之公司,同時為取信於原告,被告並將位於臺南 市○○區○○路○段000巷0號土地、建物權狀影本提供予原 告作為擔保,以增加投資意願,是原告在急迫、輕率、無經 驗之情況下,分別向渣打銀行、大眾銀行借貸新臺幣(下同 )25萬元、15萬元,共計40萬元,交付予訴外人王宏澤(經 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令送達後逾期未異議,已經確定 )與被告。而原告領取第一次紅利後,被告即消失無蹤、王 宏澤則推說完全不知情,嗣屆至應發放第二次紅利時,王宏 澤與被告未依約發放,可見王宏澤與被告於訂約之際即以「 締約詐欺」,使用詐騙手段讓原告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 誤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又以 「履約詐欺」,於訂立契約而取得投資款之際,自始即抱著 將來無履約之誠意,打算將原告給付之款項據為己有,無意 依約履行依合夥契約應盡之分配利潤義務。
㈡又原告向渣打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時,渣打銀行曾核發1張信用 卡予原告,原告因無使用信用卡之需求,打算將信用卡歸還 銀行之際,王宏澤即藉口騙取代為交還銀行,遂吩咐職員何 勝忠到租屋處收取,詎王宏澤收取信用卡後,未通知原告知 悉情況下,盜刷信用卡約8萬元,惟訴外人王宏澤與被告卻 推說不知情,亦不願繳納消費金額,致原告莫名背負卡債, 信用被貶損。綜上,原告實際損失計有信用貸款40萬元、信 用卡8萬元,及因借貸所衍生之利息約10萬元,共計約58萬 元。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之抗辯:
㈠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且所謂相當因果關係 ,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 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 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 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間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若為偶然之 事實,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 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 參照)。被告與原告基於合夥關係,與王宏澤籌組勝天國際 投資控股公司,嗣因投資未有獲利,原告急欲撤資,遂提起 本訴,而原告雖因本件合夥契約受有損失,然其所提出之證 據,並未能證明與被告之契約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況被 告向原告招攬投資之金額僅為25萬元,則原告主張被告應給 付58萬元,應無理由。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以下就原告主張之各項請求分論之:
㈠關於向渣打銀行借款投資25萬元部分:
查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王宏澤於100年10月間分別以勝天 國際投資控股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身分,慫恿原告向銀行借 貸以投資渠等開設之公司,藉以獲取利息,同時為取信於原 告,被告並將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土地、 建物權狀影本提供予原告作為擔保,以增加投資意願,原告 因而向渣打銀借貸25萬元,交付予王宏澤及被告。嗣原告領 取第一次紅利後,被告即消失無蹤等情,業經提出「勝天國 際投資控股合作合約書」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件為 證,被告就此亦無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觀諸該合約書內容 記載:「原本露天國際投資控股公司在民國100年7月正式改 名為勝天國際投資控股公司,…投資項目如下:由原本轉投 資外匯的部分不變,新增了原來業務私底下推廣的推薦客戶



資金的轉投資:⑴個人信貸⑵車貸⑶股票代墊款⑷民間房屋 二胎⑸以及房屋買賣…目前公司接納的所有資金並不會因為 資金的大小、導致大家拿的報酬會不一樣絕對不會像銀行一 樣你一年才約1.05%的利息錢,在此事我們的利息發放表, 如下:例如:你向銀行借款了100萬銀行利息+本金一個月 要繳15000元全部由勝天國際幫你支付之外,外加一個月付 給你投資貴公司的利息1%,或許你會覺得為什麼一個月才1% 那麼少呢??...可是你把錢放在我們這我們除了幫你轉投資 賺錢外還付給你意想不到的額外收入,再也不用讓各位一個 月為了多賺那少少的銀行利息而把死錢存在銀行裏,那100 萬的每月1%有多少呢??我想大家都會算吧!答案是1萬元整 那一整年12個月呢??將近有12萬耶那是個多恐怖的獲利數字 ,在此我先向各位說明我們領錢的順序一整年度共有12個月 我們在一開始銀行貸款下來的月底以三個月發放一次…推廣 佣金:假設轉介紹業績申貸100萬的話可每月拿取公司另外 發放的0.25%的佣金:個人轉介紹業績無上限最高領取一個 月1%的推廣佣金,當你推廣獎金至1000萬的話那各位想想一 個月多十萬元的收入,這就是來投資勝天國際控股的好處… 備註:於合約生效入款七日後100年10月20日,始領後三月 利潤(利潤每3個月發放一次)…」(詳參卷附合約書), 充斥著投資該公司可獲發放利息,轉介他人投資可獲佣金等 煽動字句(雖然文句不通,標點不清及夾雜錯別字,甚至自 稱為「貴公司」),惟對於該公司究竟如何投資獲利以供發 放利息、佣金等,卻語焉不明。且被告對於該公司資本額多 少?資本如何籌集?均稱不清楚;對於該公司究竟從事何種 投資行為或有無實際從事任何投資行為,僅空洞答稱:我只 做了一天就離開了;有投資坐落屏東友達技術學院前面的地 ,地號我不知道,投資25萬台幣,這是王宏澤跟我說的云云 。堪信被告所謂的「投資」並不存在,實際係類似「老鼠會 」的吸金詐騙方法。被告雖否認實施詐騙,並辯稱其係遭王 宏澤謀騙,且並未經手原告借貸所得之25萬元云云,惟被告 已自承其與王宏澤南台科技大學夜間部同班同學,顯見渠 等應屬熟識,而上開「勝天國際投資控股合作合約書」上, 係經被告以公司業務代表人之身分簽名蓋章,且原告確係因 被告招攬而投資25萬,足見被告縱非主謀,然其明知王宏澤 以「老鼠會」的方法吸金詐財,仍以共同詐騙之故意,分擔 招攬原告投資,共同詐騙原告投資,不論其有無經手投資款 項,仍應就原告此部分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其所辯要 屬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㈡關於向大眾銀行借款投資15萬元部分:




查被告辯稱其於100年11月3日即退出該投資公司,未再參與 招攬投資一節,有本院調閱之勝天國際投資公司案卷影本可 稽,且原告就此部分亦自承係由王宏澤招攬,並無證據證明 與被告有關,則原告所受此部分之損害自與被告無關,其請 求被告賠償所受此部分損害,為無理由。
㈢關於遭盜刷信用卡約8萬元部分:
查原告既主張其所領取渣打銀行核發之信用卡係由王宏澤藉 口騙取代為交還銀行,嗣在未通知原告知悉情況下,盜刷信 用卡約8萬元,則原告此部分損害自與被告無關,其請求被 告賠償所受此部分損害,要屬無據。
㈣關於因借貸所衍生之利息約10萬元部分:
查原告主張受有此部分損害未據提出證據證明,且自承該利 息損害僅係依渣打銀行帳單計算,尚未給付銀行等語,則原 告所主張此部分損害既未實際發生,其遽行請求被告賠償, 亦屬無據。
㈤綜據上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5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389條第一項第五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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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