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66號
TNDV,101,補,666,201301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朱李美貴即朱林清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銀行)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僅記載:本院101年度司執字
第14522號強制執行分配,應先扣掉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
稅、執行費、併案執行費、訴訟費用、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債權
,其餘額之一半應分配予原告,另一半再分配予被告京城銀行及
裕融公司;被告所請求之利息其計算期間應為5年等語。原告就
此應敘明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
所得利益之具體金額為何,以供本院核定訴訟費用,是以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前開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