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331號
TNDV,101,監宣,331,2013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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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331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張林麗娜
一、上列抗告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抗告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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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