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331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張林麗娜一、上列抗告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抗告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抗告。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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