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華琪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
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57,83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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