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1年度,238號
TNDV,101,家婚聲,238,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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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唐榮宏 
相 對 人 翁進財 
      曹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翁進財與聲請人間清償借款之事件, 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100年北簡字第9809號民事判決 暨確定證明書在案,惟相對人翁進財迄今仍未清償。復經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翁進財名下之財產,卻全未 受償,又相對人翁進財與相對人曹嘉琪現為配偶關係,爰依 法聲請宣告相對人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二、按民法第1011條已於101年12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 0000號令刪除;復按101年12月7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 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 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10 1年12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增訂公布之民 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之3條亦定有明文。基上,民法第1011條 關於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 ,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既已 刪除,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改用分別財產制,已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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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