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2425號
TNDV,101,司票,2425,2013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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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425號
聲 請 人 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龍
非訟代理人 古若玫
相 對 人 蔡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並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 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紙,已載明付款地為臺北市○ ○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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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