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527號
TNDV,101,司拍,527,201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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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吳吉富
相 對 人 李仙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仙化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第三人王縉賢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各項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4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0年 11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經登記在 案。
㈡嗣第三人王縉賢於100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100年10月3日,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 償,尚欠本金7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2 件等為證。
三、相對人李仙化於101年12月26日具狀陳述意見,稱其係遭第 三人王縉賢之詐欺而設定本件抵押權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 件為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相對人是否遭詐欺而設定抵押 ,係屬實體爭執,非訟法院無從審酌,相對人自應另循訴訟 途徑以謀解決。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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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5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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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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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麻豆區 │ 巷口段 │590 │建│27.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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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 麻豆區 │ 巷口段 │593 │建│90.70 │540分之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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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市│ 麻豆區 │ 巷口段 │594 │建│239.4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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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南市│ 麻豆區 │ 巷口段 │599 │建│254.1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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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南市│ 麻豆區 │ 巷口段 │600 │建│55.16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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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台南市│ 麻豆區 │ 巷口段 │601 │建│4.98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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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台南市│ 麻豆區 │ 巷口段 │602 │建│16.95 │540分之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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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台南市│ 麻豆區 │ 巷口段 │603 │建│70.43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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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台南市│ 麻豆區 │ 巷口段 │605 │道│412.80 │540分之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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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台南市│ 麻豆區 │ 巷口段 │606 │道│61.55 │540分之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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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台南市│ 麻豆區 │ 興國段 │796 │道│136.99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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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台南市│ 麻豆區 │ 興國段 │797 │田│1083.74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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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