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林宜甄
相 對 人 鄭森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森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 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月16日 起至143年1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鄭森鳳於93年2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 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2月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 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1年9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尚欠本金共1,890,32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大眾銀行不 動產擔保借款合約等件影本及客戶歷史明細交易資料、土地 與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01年11月27日生送達效力,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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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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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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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永康區 │成功段│200 │建│122.2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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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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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地│合│面│主要│陽│平│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下│ │ │建築│ │ │ │ │
│ │號│ │ │ │ │ │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層│計│位│材料│台│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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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4層樓房 │39│54│54│37│12│18│21│平│鋼筋│14│4.│平│全部 │
│ │1 │成功里小東路│康區成功│鋼筋混凝│.9│.3│.3│.3│.3│.7│7.│方│混凝│.0│69│方│ │
│ │ │477巷46弄2號│段200地 │土造 │5 │3 │3 │6 │3 │1 │01│公│土造│6 │ │公│ │
│ │ │ │號 │ │ │ │ │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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