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2969號
TNDV,101,司促,42969,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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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969號
債 權 人 周志強
債 務 人 王啓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肆拾陸萬捌仟元②壹佰
  貳拾叁萬肆仟元③壹佰貳拾叁萬肆仟元④壹佰貳拾叁萬肆仟
  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②一百零一年十月
  十六日③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④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就票據號碼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AA000
  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一百零
  一年十月十一日、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一百零一年十
  月二十二日起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係一百零一年九月二
  十八日、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故本件請求超過第一項准許部
  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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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