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68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意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意蒨於民國(以下同)94年3月10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94
年3月10日起至97年3月9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3%計
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
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
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
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94年11月9
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
,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
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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