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6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余映慧
債 務 人 余思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九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余映慧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
學校時,邀同債務人余思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8萬1,266元整,依就學
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分36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余映慧於101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
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8萬1,26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余思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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