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4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 務 人 曾林錦眠
債 務 人 曾源富
一、債務人曾林錦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叁拾萬叁仟伍
佰零伍元②伍拾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
年十月十二日②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①二點四八②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②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曾林錦眠、曾源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
拾叁萬肆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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