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1303號
TNDV,101,司促,41303,201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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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30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劉俊清
債 務 人 陳中田即陳建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雪香即陳建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
  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
  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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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