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9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藍陳麗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陸拾叁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陳麗蘭於民國91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1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1年12月04日止累計63,751元正未給付,其中3
0,709元為本金;32,95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藍陳麗蘭於民國92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1年12月04日止累計74,212元正未給付,其中3
1,218元為本金;42,91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994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藍陳麗蘭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0709 │ │2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藍陳麗蘭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1218 │ │2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