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8號原 告 許洪月貴 仇美娟 羅秀娟 蔡佳玲 翁玉屏 呂菁蓉 蘇秋月前列六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林虹如人原 告 張雅慧 林虹如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蘇秋月人被 告 陳麗華 陳麗貞 陳文玲 陳建銘 陳洪明月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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