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0年度,8號
TNDV,100,金,8,2013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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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8號
原   告 許洪月貴
      仇美娟
      羅秀娟
      蔡佳玲
      翁玉屏
      呂菁蓉
      蘇秋月
前列六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林虹如

原   告 張雅慧
      林虹如
前列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蘇秋月

被   告 陳麗華
      陳麗貞
      陳文玲
      陳建銘
      陳洪明月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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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