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902號
TNDM,98,訴,902,2013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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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信良
選任辯護人 李宗貴律師
      蔡世祺律師
      童子斌律師
被   告 王水文
選任辯護人 曾怡靜律師
      許雅芬律師
被   告 洪麗里
選任辯護人 蔡信泰律師
      蔡青芬律師
      陳文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
度偵字第6798、10418、14331號、98年度偵字第7257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郭信良王水文洪麗里均無罪。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均對本院所提示附表一至十八、 附表二十至三十六、附表三十七勘驗內容、附表三十八至四 十四、附表四十六等證據,在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作 為本案證據,是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自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郭信良係現任台南市議會副議長,於民國93年間起即擔 任台南市議員。緣允傳建築師事務所(下稱允傳事務所)實 際負責人林傳盛(行賄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有鑑於該事務 所屢次參與台南市政府公共工程設計監造競標,結果均以第 二、三名落榜,認需與市政府有關係方能得標,經多方打探 ,得知郭信良與市府關係良好,林傳盛即於93年初某日,前 往郭信良服務處尋求協助打探「海佃國中新建校舍整體規劃



第一期工程設計監造案」(下稱海佃國中第一期案)標案評 選委員名單。林傳盛並允諾如能順利取得該標案,將以該標 案設計監造費用百分之十予郭信良作為酬謝金。郭信良則明 知機關辦理採購需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作業,及按政府採購 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公共工程 最有利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於工程評選前係受保密,非工 程相關承辦人員及直接主管無法知悉名單內容,竟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林傳盛向其探尋協助取得海佃 國中第一期標案之機會,向林傳盛詐稱可協助允傳事務所取 得該案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並幫忙打點台南市政府,以方便 林傳盛取得標案。而郭信良明知其無法取得正確評選委員名 單,然為詐取林傳盛允諾之酬金,竟於該案評選前,先自公 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下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該名單上有專家 學者數百人),再由該建議名單內憑臆測挑選陳長庚孫全 文、賴啟銘蔡榮哲等4位學者,佯作透過市政府內部高層 取自發包機關洩漏之評選委員名單,並將該名單交付予林傳 盛。致使林傳盛陷於錯誤,誤認該份名單為真實,而依名單 拜訪陳長庚孫全文蔡榮哲,請託支持允傳事務所承攬該 案。嗣因陳長庚蔡榮哲賴啟銘3名學者正好為評選委員 ,而允傳事務所參與上開設計監造案評選,亦獲評為第一名 並取得該案後,林傳盛因前述原因,誤認順利得標係因郭信 良打點台南市政府官員妥當及交付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之故, 而先後於93年7月14日及同月21日支付新台幣(下同)30萬 元及16萬元予郭信良作為取得名單及打點市政府官員之酬謝 ,郭信良因此獲利46萬元。因認被告郭信良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王水文自92年8月間起,擔任台南市政府教育處(原教育局 )處長迄今,負責綜理教育處處務;洪麗里自93年12月1日 至94年7月31日期間,擔任台南市教育局調用教師,負責辦 理海佃國中籌備業務,並自94年8月1日起,擔任台南市立海 佃國民中學校長迄今,負責海佃國中校務;王水文洪麗里 二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之人員,二人於海佃國中興建過程均係負責海佃國中 興建工程相關公務之人。緣台南市政府教育處於94年間辦理 「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下 稱海佃國中第二期案)採購。承辦人洪麗里因允傳建築師事 務所承攬海佃國中第一期案時有數度缺失,遭台南市校舍工 程預算書圖審查小組要求改善,且該事務所並無其他表現優 異情事,故於94年6月16日簽擬於海佃國中第二期案招標時 ,建議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該公文簽呈經王水文認可批示



後,轉呈由市長許添財於94年6月23日批示核可。詎林傳盛 於得知上開消息後,為使允傳事務所繼續承攬海佃國中第二 期案,竟向郭信良請託,要求郭信良前往市政府施壓,促使 教育處變更該工程招標方式,由「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變 更為「不重新遴選建築師,而與原建築師事務所直接議價」 ,俾令允傳事務所能以「直接議價辦理採購」方式取得該工 程。郭信良林傳盛已支付海佃國中第一期案之百分之十的 佣金46萬元,知悉如能達成林傳盛該項要求,林傳盛即會付 出工程款百分之十之佣金,為取得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佣金, 郭信良竟基於教唆王水文洪麗里二人圖利允傳事務所之犯 意,允諾林傳盛向市政府承辦人員施壓,藉以變更海佃國中 第二期案之招標方式,並隨後以議員身分前往教育處與王水 文會商,藉其權勢要求王水文設法將該案交予林傳盛承作。 王水文明知上開標案因有數項缺失,經洪麗里簽請重新辦理 建築師遴選後,已由市長許添財批核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 無法更改招標方式為直接議價辦理。惟因無法抗拒來自郭信 良副議長之壓力,竟基於圖利允傳事務所之犯意聯絡,同意 郭信良之要求變更招標方式,隨後並要求洪麗里配合。王水 文、洪麗里二人即共同基於圖利允傳事務所之犯意聯絡,數 度商討如何將招標方式由重新遴選建築師更改為直接議價辦 理採購。此時民德國中恰於94年7月6日再度函送予洪麗里「 海佃國中第二期標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公文 資料,洪麗里於同年7月8日收受後,為避免該公文呈送市長 勾選評選委員後,即無法變更招標方式,竟故意違背行政作 業流程,先與王水文共同將原應批送市長勾選之「海佃國中 第二期標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公文資料,以 另案簽辦及存參方式結案,而未送市長勾選海佃國中第二期 案之評選委員,藉此延滯市長勾選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評選 委員(按正常公文作業流程,該公文密件應立即呈送市長勾 選評選委員,而非存參,洪麗里亦稱該公文已呈送王水文, 然該公文密件及相關遞送流程已滅失,無法查明)。藉此以 利與王水文共同設法變更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招標方式。再 者,因洪麗里於94年6月16日之簽呈係以允傳建築師事務所 有數度缺失,且無其他表現優異情事等理由簽准重新辦理建 築師遴選。王水文洪麗里二人為找尋理由藉以推翻上述94 年6月16日之簽呈公文以利變更招標方式。竟先由王水文基 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明知教育部於94年6月20日發函 之公文內容僅說明同意調整300萬元之款項供海佃國中第2期 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費用,公文內並未要求台南市政府需 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海佃國中第2期新建工程發包作業及



立即施工等交辦事項,王水文竟以教育部94年6月20日函文 為理由,於94年7月6日擅自修改由不知情之教育處科員陳金 松所擬公文原稿,並於該公文內容添加原教育部公文所未有 之限制如「完成發包作業」、「立即施工」等不實事項,偽 稱該事項為教育部之交辦事項,製造如不變更招標方式為直 接議價辦理採購,則工程無法順利進行之假象,並將該公文 於7月8日直接發函予洪麗里洪麗里於7月9日收受公文), 藉此作為洪麗里重新簽請變更招標方式之依據。洪麗里於收 受該公文後,與王水文數度商議,不堪王水文之要求,竟於 94年7月21日以教育部函文要求「完成發包作業」、「立即 施工」等不實事項為由,陳述如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時程 上無法完成教育部交辦之事項,再由洪麗里基於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犯意,捏造「負責籌備海佃國中各項業務之民德國中 表示:『自本案第一期校舍施工以來,工地監工主任表現良 好、負責盡職,是設計監造單位優良表現』」等不實之理由 ,佯稱允傳事務所承作海佃國中第一期案期間表現優異,符 合招標資料設校規劃書第6條第2項第3點規範,承攬廠商擁 有後期優先承攬權所需之必要條件,簽擬不重新辦理建築師 遴選。王水文於審核時,均知悉該簽呈之各點說明均屬不實 之事項,仍基於與洪麗里共同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 簽署核准後,並於94年8月2日送市長許添財批准。嗣該案採 限制性招標,由台南市政府與允傳事務所直接議價,以429 萬3千元決標,使允傳事務所獲得本件標案之不法利益。允 傳事務所順利得標後,林傳盛復於94年9月15日指示會計許 舒芬提領20萬元交付郭信良之助理陳孟章,再由陳孟章轉交 郭信良,作為郭信良幫允傳建築師事務所施壓市政府並取得 繼續承攬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報酬。因認被告王水文、洪麗 里二人所為,各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 嫌及刑法第213條、216條之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罪嫌 。而被告郭信良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刑法第29條第1項之教唆圖利罪嫌。
㈢按台南市政府於94年9月15日與允傳事務所雙方所簽訂「台 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下稱第二 期工程設計契約)。依該契約書之規定,允傳事務所須負責 有關該工程之設計、監造,其工程設計契約約定設計階段須 於94年12月15日履約,完成建築工程細部設計圖說(含水電 、空調等)、招標文件及工程預算書送請海佃國中審查後核 定,未依期限內提送相關作業圖說,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 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即每日4293元)支 付機關。詎該設計契約簽訂後,允傳事務所逾履約期限仍未



送交相關圖說及工程預算書等文件供審查,洪麗里遲至95年 3月間,始發覺履約逾期,其明知按契約第9條第8項規定, 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須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以 書面申請,經機關審酌後,始得同意展延,惟洪麗里竟基於 圖利允傳事務所及偽造文書之犯意,在未收到廠商申請展延 之書面文件之情況下,即逕自作成一份於94年12月22日下午 2時,同意允傳事務所展延設計期程至95年2月28日之不實期 末報告紀錄,並指示於94年12月間擔任海佃國中總務主任之 張家禎,在會議簽到表上簽名,洪麗里又另在簽到表上偽造 家長會代表陳榮豐、邱崇川及教育局代表陳金松之簽名,足 生損害於前開各當事人及台南市政府對工程履約管理之正確 性。上開偽造之文書完成後,洪麗里再指示時任總務主任之 陳秀慧,於95年3月9日以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發函, 據以向台南市政府報備展延設計期程。又允傳事務所逾95年 2月28日亦未及時履約,洪麗里復承前開圖利犯意,再以允 傳事務所有申請建照及綠建築認證之壓力等理由,將履約期 限再展延至95年3月25日,並指示陳秀慧以南佃中總字第000 0000000號發函報備。直接圖得允傳事務所無庸給付逾期違 約金之不法利益,因而至少獲得無庸給付遲延履約100日( 94年12月26日至95年3月25日)之違約金42萬9300元之利益 。因認被告洪麗里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圖利罪嫌、刑法第216、210之偽造私文書罪、213條、 216條之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郭信良涉有前揭公訴意旨㈠所指詐欺取財犯行 ,係以:①被告郭信良之供述,②證人即允傳事務所實際負 責人林傳盛之證述,③證人即海佃國中第一期案評選委員蔡 榮哲之證述,④證人即允傳事務所會計許舒芬之證述,⑤證 人即允傳事務所建築師雷原寧之證述,⑥巨硯設計顧問有限 公司於彰化銀行所申辦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之93年7 月14、21日存摺明細(96偵6798號卷一第115、125頁),為 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郭信良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 辯稱:伊是向林傳盛告知海佃國中第一期案評選委員名單來 自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網站,從未向林傳盛佯稱該評選委員名 單係透過台南市政府內部高層取得,伊未施用詐術,亦未致 林傳盛陷於錯誤,且伊向林傳盛收取的30萬元及16萬元,是 私人間的借款等語。
三、公訴人認被告郭信良涉有前揭公訴意旨㈡所指教唆圖利犯行 ,被告王水文洪麗里則涉有前揭公訴意旨㈡所指圖利及行 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犯行,係以:①被告王水文、洪麗 里、郭信良之供述,②證人林傳盛之證述,③證人即民德國



中校長楊文煌之證述,④證人許舒芬之證述,⑤證人即海佃 國中總務主任張家禎之證述,⑥證人雷原寧之證述,⑦證人 即台南市政府教育局科員陳金松之證述,⑧內容如附表一所 示台南市政府93年10月5日南市○○○○00000000000號函( 洪麗里物證卷第12頁),⑨內容如附表二所示台南市立民德 國民中學94年5月18日南海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洪麗 里物證卷第13頁),⑩內容如附表三所示台南市政府94年6 月9日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函(96偵6798號卷第198 頁)、內容如附表四所示台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94年6月15 日南海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96偵6798號卷第199頁) ,⑪內容如附表五所示教育部94年6月20日台國㈠字第00000 00000號函(洪麗里物證卷第16、17頁),⑫內容如附表六 所示台南市政府94年7月8日南市○○○○00000000000號函 之修正公文底稿(96偵10418卷二第207頁)、內容如附表七 所示台南市政府94年7月8日南市○○○○00000000000號函 之修正後公文底稿(96偵10418卷二第208頁)、內容如附表 八所示台南市政府94年7月8日南市○○○○0000000000 0號 函(正式對外發文之函,96偵10418號卷一第265頁),⑬內 容如附表九所示於94年6月16日洪麗里所簽之台南市政府公 文會辦簽(稿)統一用紙(96偵10418號卷一第141頁),⑭ 內容如附表十所示台南市政府94年6月27日南市教國字第000 00000000號函(96偵10418號卷一第156頁),⑮內容如附表 十一所示於94年7月21日洪麗里在教育局所擬簽呈(96偵104 18號卷一第266至267頁),⑯內容如附表十七所示台南市政 府93年2月18日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函之公文底稿( 96偵10418號卷二第219、220頁)、內容如附表十八所示台 南市政府94年2月17日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函之公文 底稿(96偵10418號卷二第268至270頁),⑰內容如附表十 九所示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南字第00000000000號測謊報告書 (96偵10418號卷二第158頁),⑱內容如附表二十一所示台 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94年6月27日南海中總字第0000000000 號函(96偵10418號卷二第231頁),⑲內容如附表二十二所 示通訊監察譯文(96年度偵字第6798號卷第71至73頁),為 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郭信良堅決否認有何教唆圖利犯行, 辯稱:伊沒有教唆或施壓王水文洪麗里,令渠等將海佃國 中第二期案之招標方式,由「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變更為 「不重新遴選建築師,而與原建築師事務所直接議價」,俾 令允傳事務所能以「直接議價辦理採購」方式取得該工程, 且伊與林傳盛間之金錢往來純屬私人借貸關係等語。被告王 水文、洪麗里亦均堅決否認有何圖利及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



載不實犯行,被告王水文辯稱:伊修改承辦員陳金松之公文 底稿,係基於需用校舍之急迫,才要求海佃國中第二期標案 提前進度及時程,並依公共利益之考量,於洪麗里就海佃國 中第二期案簽請「不重新遴選建築師,與原建築師事務所直 接議價」時,才認可批示,並轉呈市長核可,此乃行政裁量 權之正當行使,未圖利他人,亦無登載不實等語;被告洪麗 里辯稱:伊固於94年6月16日簽擬公文建議海佃國中第二期 案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惟伊是收到內容如附表八所示台南 市政府94年7月8日南市○○○○00000000000號函,該函表 示海佃國中第二期案務必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劃設計、 相關證照審查、發包作業及核定工程款後立即施工,伊唯恐 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無法如期完成前開作業程序,且當時海 佃國中學生尚無自己校舍,需借用民德國中教室上課,學生 及家長均反應希望校舍盡快蓋好,伊考量上開原因,方於94 年7月21日簽擬公文建議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內容如附 表九所示94年6月16日簽呈與內容如附表十一所示94年7月21 日簽呈所建議事項雖有不同,但其理由均有所本,絕非捏造 ,伊並無圖利或偽造文書犯行等語。
四、公訴人認被告洪麗里則涉有前揭公訴意旨㈢所指圖利、行使 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犯行,係以:①被 告洪麗里之證述,②證人即海佃國中約僱人員凌右樺之證述 ,③證人張家禎之證述,④證人陳秀慧之證述,⑤證人即海 佃國中家長會長陳榮豐之證述,⑥證人即海佃國中家長會副 會長邱崇川之證述,⑦證人陳金松之證述,⑧內容如附表二 十三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扣案證物),⑨內容如附表二十四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 學94年11月7日南海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開會通知( 開會時間:94年11月14日下午3時30分),⑩內容如附表二 十五所示94年11月14日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 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中報告紀錄(洪麗里物證卷第39頁), ⑪內容如附表二十六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94年11月17 日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洪麗里物證卷第51頁), ⑫內容如附表二十七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報告紀錄(96偵10418號卷一第64 至67頁),⑬內容如附表二十八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94年12月16日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開會通知單(開會 時間94年12月19日下午2時0分,洪麗里物證卷第57頁),⑭ 內容如附表二十九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 程委託設計監造案94年12月22日期末報告紀錄暨出席人員簽 到表(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一第68至69頁),⑮內容如



附表三十所示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設計完稿審查會議紀錄( 開會日期95年2月27日,96偵10418號卷一第224至225頁), ⑯內容如附表三十一所示95年3月8日台南市立海佃國中有關 工程協調會會議紀錄暨出席簽到表(96偵10418號卷一第251 、25 2頁,洪麗里物證卷第65頁),⑰內容如附表三十二所 示載明「註銷」之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95年3月9日南佃中 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96偵10418號卷一第20頁),⑱內 容如附表三十三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95年3月28日南 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洪麗里物證卷第73頁),⑲內 容如附表三十四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95年3月9日南佃 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洪麗里物證卷第68頁),⑳內容 如附表三十五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95年3月14日南佃 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洪麗里物證卷第69頁),㉑內容 如附表十九所示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南字第00000000000號測 謊報告書(96偵10418號卷二第158頁),為論斷之依據。訊 據被告洪麗里堅決否認有何圖利、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 職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94年12月22日確實有召開 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期末二次報告會議,該會議紀錄並非偽 造,伊亦無在簽到表上偽造「陳金松」、「陳榮豐」、「邱 崇川」等三人之簽名;且允傳事務所於原先約定之94年12月 15日之前已提出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細部圖說等規劃設計案 ,惟教育部對該規劃設計指正規劃空間太小,應增加教室量 體,允傳事務所遂建議將L型校舍建築改為ㄇ字型,並要求 展延設計期限,第一次展延至95年2月28日,允傳事務所於 95年2月26日完成預算書,之後因海佃國中開會討論認為走 廊儲物間、音樂教室、廁所等建物有修改之必要,遂再讓允 傳事務所展延至95年3月25日,遠傳事務所遲至95年4月3日 始交件,海佃國中依規定對允傳事務所要求8日(95年3月26 日至95年4月2日)之違約金,並無圖利或偽造文書之犯行等 語。
五、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 年台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又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六、前揭公訴意旨㈠所指被告郭信良涉嫌詐欺取財部分: ㈠被告郭信良係現任臺南市議會副議長,其於93年間起擔任臺 南市議員,允傳事務所實際負責人林傳盛於93年初某日,前 往被告郭信良服務處(地址:臺南市○○路○段000○0號) ,向被告郭信良詢問海佃國中第一期標案評選委員名單,被 告郭信良於海佃國中第一期標案評選前,先自公共工程委員 會網站下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該名單上有專家學者數百人 ),再由該建議名單內挑選陳長庚孫全文賴啟銘及蔡榮 哲等4位學者,提供予林傳盛參考,林傳盛再告知允傳事務 所雷原寧建築師有一在嘉義大學任教之評選委員蔡榮哲,雷 原寧並於海佃國中第一期標案評選前,前往嘉義大學尋求該 評選委員支持,嗣台南市政府就該標案於93年6月11日為決 標公告,得標廠商係允傳事務所,而林傳盛先後於93年7月 14日、同年月21日,指示允傳事務所會計許舒芬自巨硯設計 顧問有限公司於彰化銀行所申辦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 各提領30萬元(於該帳戶存摺93年7月14日部分註記「借林 哲哉」)及16萬元(於該帳戶存摺93年7月21日部分註記「 黃炳庸16」),交付與被告郭信良之助理陳孟章,再由陳孟 章交與郭信良等情,業據被告郭信良供承在卷(本院卷二第 180頁、第182頁背面),且有證人林傳盛有關其拿到上開建 議名單過程之結證(96偵6798號卷第22至24、28至30、38至 40、99至102、269至270頁)、證人雷原寧有關其拜訪嘉義 大學蔡榮哲經過之結證(96偵6798號卷第143至146頁)、證 人蔡榮哲有關其與雷原寧接觸過程之結證(96偵6798號卷第 169頁)、證人許舒芬有關其受林傳盛指示提領現金交與郭 信良助理陳孟章並在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內註記之結證( 96偵6798號卷第130至133頁),及台南市立海佃國中新建校 園設計規劃評選委員會委員建議名單(96偵6798號卷第193 頁)、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內頁(96偵6798號卷第115、1



25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前揭公訴意旨㈠固認被告郭信良自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下載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後,憑臆測挑選陳長庚孫全文賴啟銘蔡榮哲等4位學者,再向林傳盛佯稱係透過市府內部高層 取自發包機關洩漏之評選委員名單,致林傳盛誤認該名單為 真實云云,然被告郭信良堅決否認其有向林傳盛表示其所交 付者即係透過台南市政府內部高層取得之海佃國中第一期標 案評選委員確定名單,證人林傳盛於95年8月11日、95年9月 7日、97年12月3日偵查中亦均一致結證稱:伊不知道被告郭 信良交給伊的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從何而來等語(96偵6798號 卷第30、39頁,96偵10418號卷一第155頁),且於101年10 月3日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郭信良提供名單給你們時 ,他有無告訴你說該名單從哪裡來的?)沒有。」、「(郭 信良有無告訴你他提供給你的名單一定是海佃國中第一期的 評選委員?)他叫我去試看看,我印象中好像不只四人,好 像六、七個的樣子。」(本院卷三第159頁)、「(他提供 給你的名單有無告訴你說這是海佃國中第一期評選委員的名 單?)是沒有講,是叫我去試看看。」等語(本院卷三第 159頁背面),故被告郭信良雖曾向林傳盛提供海佃國中第 一期案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惟被告郭信良自始至終均未向 林傳盛表示其所提供之名單係來自市府內部高層且取自發包 機關洩漏之確定名單,否則被告郭信良當不至於一再向林傳 盛強調以該名單「試看看」,是被告郭信良既已向林傳盛表 達其所交付名單非確定為海佃國中第一期案評選委員之事實 ,則被告郭信良之行為是否該當於施用詐術,即有可疑。 ㈢至證人林傳盛雖於97年12月3日偵查中證稱:「(是否懷疑 郭信良議員會騙你?)我有懷疑。但他給我的委員中有2、3 個是有出現在名單上的委員。」、「(郭信良議員如果是隨 便挑選委員名單,你是否覺得受騙?)多少有一點。因為我 在業界知道不可能如此精準。」等語(96偵10418號卷一第 155頁)。然查證人林傳盛於101年10月3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就『海佃國中新建校舍整體規劃第一期工程設計監造 案』拜託郭信良什麼忙?為何要請他幫忙?)主要是麻煩他 瞭解評審狀況,因為當時我們在業界都流傳好像臺南市政府 如果要去參加標案,有固定一批評選委員,聽說這些評選委 員聽命於當時副市長,想說是不是找一個民意代表,我們有 心想參加,找一位民意代表,瞭解一下評選委員的狀況。」 (本院卷三第158頁背面)、「(當時你有無告訴郭信良說 請他所瞭解的委員是台南市政府標案的委員嗎?當時如何具 體跟他說?)之前我們有去參加過,其實我們都很認真在做



,很多標案我們都覺得其實後來獲選的並沒有比我們好,去 瞭解狀況就是類似有固定的評選委員是受官方指使的意味, 請他瞭解外聘委員,當時臺南市政府有一個都市設計審查, 聽說裡面委員好像都是重複的,麻煩他去瞭解看是否有這方 面的資訊。」(本院卷三第159頁)、「(你在97年12月3日 在檢察官偵查中,曾經問你說你是否有懷疑郭信良會騙你, 你回答說:我有懷疑,但他給我的委員中有兩三個都有出現 在名單上。你為何當時在偵查中檢察官問你時,你會提到說 當初會懷疑?)懷疑是我覺得他平常這麼忙,他為這種小事 去幫忙,因為每次見面大約一分鐘之內,幾句話講一講,他 就好像很忙,有事又離開,讓我懷疑說會覺得你這麼忙講一 講,你真的會幫我的忙嗎?會有這樣的想法。」(本院卷三 第161頁)、「(你曾經在95年8月9日檢察官偵查中,檢察 官問你說郭信良如果是隨便挑選名單,你是否覺得受騙?你 回答說:多少有一點,因為我在業界知道不可能有如此精準 。為何當時你針對檢察官詢問問題時,你會回答說你認為多 少有一點受騙?)當初我印象中這好像是比較假設性的問題 ,你問我如果怎樣然後怎樣,我當然會這樣回答,但我印象 中,之前我前面有講一些陳述,好像後來都沒有把他記下來 ,如果他當然隨便亂挑,我當然會覺得多多少少有那個,但 裡面確實有幾個評選委員有出現。」(本院卷三第161頁背 面),是依證人林傳盛於本院審理時所為前揭釐清證述,可 知其請託被告郭信良之目的,在於瞭解台南市政府外聘委員 名單之資訊,亦即是否有固定之評選委員受官方把持指使致 有評選不公之情況發生,而其所稱對被告郭信良心生懷疑云 云,則係因被告郭信良事務繁忙,不確定被告郭信良是否有 空幫忙瞭解其所指上揭台南市政府外聘委員疑有不公情形; 又被告郭信良既如上述並無檢察官所指向被告佯稱其所提供 之名單係來自市府內部高層且取自發包機關洩漏之確定名單 ,檢察官徒以「郭信良議員如果是隨便挑選委員名單,你是 否覺得受騙?」之「假設性問題」訊問證人林傳盛,證人林 傳盛之「假設性回答」自當無從為被告郭信良不利之認定。 ㈣又證人林傳盛96年4月23日經調查員詢問後所製作筆錄固記 載如附表三十七編號2調查筆錄記載欄所示為「(你透過郭 信良取得前述委員名單順利承攬該工程,有無給郭信良任何 好處?)有的,該些行賄款項我均有交特本公司會計小姐許 舒芬,以借款給林哲哉或黃炳鏞之名義記載,在巨硯公司轉 帳傳票及巨硯公司設於彰化銀行乙存帳戶內(詳如扣押的編 號01傳票及存提款資料),經我核對該項扣押物我可以確定 ,該工程在93年6月1日經評選順利得標後,為感謝郭信良



供前述4位委員名單,有分2次給郭信良金錢代價,第1次是 93.7.14日,我請會計許舒芬於從巨硯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設 於彰化銀行帳戶內提領新台幣〈下同〉30萬元現金交付給郭 信良(傳票內記載借款給林哲哉),第2次係93.7.21日亦由會 計許舒芬提領16萬元現金交付給郭信良(銀行存摺記載黃炳 庸16萬元,該次領款計30萬元,包含陳進佶借14萬元),我 為答謝郭信良提供評選委員名單,共支付郭信良46萬元。」 (96偵6798號卷第92、93頁)、附表三十七編號5調查筆錄 記載欄所示為「(你取得海佃國中1、2期工程除給郭信良工 程好處外,有無向其他公務員行賄?)因為郭信良係海佃國 中轄區安南區議員,且郭信良有協助提供前述評選委員名單 給我,所以才會給他金錢好處,餘未再向其他公務人員行賄 。」(96偵6798號卷第95頁),然經本院於101年11月19日 準備程序,以當庭播放前揭調查筆錄光碟方式勘驗,其勘驗 結果各如附表三十七編號1、2、5勘驗內容欄所示,即調查 員與林傳盛間之對話內容實為:「調查員1:你這件工程吼 ,有沒有向議員或者是評選委員買票或者是行賄?(5:00)林 傳盛:沒有。調查員1:蛤?林傳盛:沒有。調查員1:甚 麼沒有你這邊就有寫阿,甚麼沒有?林傳盛:沒有行賄阿, 那個議員我有給他錢。調查員1:對你有給他錢阿。林傳盛 :對,但是事後我們自己有標到以後我覺得我感覺我有去拜 託他,其實我覺得他並沒有幫到我甚麼忙。調查員1:他沒 有幫到你甚麼忙?林傳盛:沒有沒有沒有。調查員1:蛤? 那你。林傳盛:他有給我四個委員,而且不確定是不是這一 件的,不確定是不是這一件,我那時候我是麻煩,請他幫我 打聽一下,最近常在市政府出入的評審是哪些人。」(本院 卷五第3頁)、「調查員1:第一期是在工程得標後,這四 十萬是甚麼名義,就是他幫你的。(49分42秒)林傳盛:沒 有啦,我是說他有在選舉,我確實有去拜託。(50:00) 調查 員1:給四十萬做為代價,做為取得那個。林傳盛:哦,不 是不是。調查員1:阿你拜託拿到的啊。林傳盛:我給他拜 託,他給我名單,名單他自己也不確認阿,他甚至有沒有幫 上我忙我不知道,只是一般我們。調查員1:就是你自己認 為。林傳盛:我自己認為。調查員1:是你主動給還是他跟 你討的?林傳盛:我主動給他的啦。調查員1:就是因為他 有幫你做這件事阿。林傳盛:我的想法是這樣子。調查員1 :對阿,就是你的想法就是這樣,所以你給他,他也收了嘛 ,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要不然你突然給他錢幹嘛,你怎 麼不給我,對不對?因為就是他有幫忙你,因為你感謝他幫 忙你,所以你給他四十萬嘛?林傳盛:可是他有沒有幫到忙



我不確定。調查員1:不管幫忙就有沒有幫上忙,欸,很多 人幫忙,也..不見得幫得上忙阿,你就是因為他幫忙你工程 委員你拿到了,你才給他四十萬的阿,這是一個事實嘛。林 傳盛:四十萬啊,因為我知道他缺錢啦,他常在跟我借錢阿 ,所以我知道。調查員1:你是認為說。林傳盛:我心裡的 想法,我心裡的想法。(50分58秒)」(本院卷五第4頁) 、「調查員1:那你為甚麼會給他四十幾萬做為代價,這樣 子?林傳盛:四十幾萬?調查員1:怎麼來的?林傳盛:我 那時候我自己,自己感謝他的。調查員1:怎麼來的?林傳 盛:怎麼來的,就是我有請那個雷建築師算一下設計費嘛, 阿我自己先想說不然就大概四十幾。調查員1:..四十幾萬 ,分兩次給,該四十幾,印象中新台幣四十,有四十,欸, 新台,郭信良二次喔,..收過二次,二次,..,做為提供名 單的代價..。林傳盛:不是那個代價,那個名單我覺得他沒 有幫上忙啦,名單那個根本幫不了甚麼。調查員1:那我們 這個錢是甚麼錢,剛不是你,你就是你心裡想的阿。林傳盛 :我心裡想。調查員1:你心裡想要給他的代價阿。林傳盛 :我心裡想就是我有拿到案子,我知道他平常..錢。調查員 1:你還經過計算的捏。林傳盛:經過計算是我自己要有個 底阿...大概多少。調查員1:對阿,你要給他的捏,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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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硯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