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5號
TNDM,102,聲,55,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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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美煌
被   告 陳政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102年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美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蘇美煌因被告陳政軒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並予以釋放。二、經查,受刑人即被告陳政軒經具保人蘇美煌繳納10萬元後,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有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被告陳政軒提出 之撤回上訴聲請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24 號、第1544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 票,及警員黃玉霖101年12月26日拘提報告書附卷可憑,足 證其已逃匿。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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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