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欣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欣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欣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9、100 年間因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 ,分別經本院㈠99年度訴字第683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㈡99年度簡字第2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㈢99年度訴字第141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 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100 年度訴字第624 號 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上開㈠、㈡案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9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與㈢、㈣案合併執行,合計刑期為 2 年9 月。受刑人於100 年2 月9 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02 年1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 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9 月1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 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