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宗發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宗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宗發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一0二年六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