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13號
TNDM,102,聲,213,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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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嘉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嘉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嘉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蔡嘉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於100年3月2日以99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2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30,000元,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 60,000元確定,於100年5月5日入監執行,而縮刑期滿日期 為102年11月9日,並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 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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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