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大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
禁物(一百零二年度聲沒字第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1102159647)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員警於民國一百零 一年一月六日晚間七時三十分許,在臺南市安平區安平路與 同平路交岔路口處之魚塭附近,起獲被告魏大翔所持有之可 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WALTHER廠P22型 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 號:1102159647),及制式子彈二顆,已另行不 起訴處分),所查扣之改造手槍一支係違禁物,為此,爰依 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等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魏大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被告魏大翔於一百零 一年六月十一日死亡,前開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一年偵緝 字第三六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非制式手槍 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1102159647 ),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依檢視法、性能 檢驗法、試射法,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廠P 22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 手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九釐米制式子彈使用,認具 殺傷力部分,有上開局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以刑鑑字第一 0一000六0九二號鑑定書一紙在卷足憑,確屬違禁物甚 明,自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