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緝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琮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142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琮壹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所示信用卡申請書及簽帳單上偽造之「吳聲旺」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琮壹與薛家淇(原名「薛鍾泓」,民國95年10月13日改名 為「薛家淇」,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二人原係 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概括犯意 聯絡,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吳聲旺請黃琮壹代找 工作,而取得吳聲旺所交付國民身分證之機會,於93年9月9 日先在網路下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並填上吳聲旺之年籍資料,及由黃琮壹 在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上偽簽「吳聲旺」之署名而偽造私文書 ,進而持前開偽造之申請書,於93年10月06日向玉山銀行申 請取得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張,足以生損害 於吳聲旺及玉山銀行對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
其後,二人復在台北某不詳地點,於聯邦商業銀行(以 下簡稱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吳聲旺之年籍資料, 並由薛家淇在聯絡人資料欄內寫下自己姓名「薛鍾泓」、聯 絡電話 (00)0000000,及由黃琮壹在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上偽 簽「吳聲旺」之署押而偽造私文書,進而於同年月20日持前 開偽造之申請書向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吳聲 旺及聯邦銀行對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惟因聯邦銀行發覺有 異而未核發信用卡。
黃琮壹與薛家淇二人取得前開玉山銀行核發之吳聲旺名 義之信用卡後,即自93年10月12日起至同年10月25日止,連 續在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店刷卡消費如附表二所示之消費金額 ,且由黃琮壹在簽帳單上偽簽「吳聲旺」之署名而偽造簽帳 單,並進而持以交付各該商店,使各該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 商品或提供服務,先後共計消費新台幣(下同)99501元, 玉山銀行並誤以為其係正當申請信用卡之客戶,如數支付其 刷卡消費之金額,足以生損害於吳聲旺、各該商店及玉山銀 行。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告訴代理人張剛維於警詢中之供述、共同被告薛家淇於本 院之供述(95年11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95年12月21日準 備程序筆錄、96年5月31日審判筆錄);
(二)被害人吳聲旺之切結書1紙、衛生署台東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吳聲旺名義之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吳聲旺名義之 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聯邦銀行信用卡中心函、吳聲旺 名義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紀錄表、簽帳單、台南監理站 函附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印報 表可稽;
(三)被告黃琮壹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被告與薛家淇共同犯罪, 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偽簽 吳聲旺簽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 之行為又為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處。被告多次行使偽 造私文書行為,及以前開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之詐欺取財行 為,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皆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 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與詐欺取 財行為間,有方法目的的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論處。起訴書雖僅載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向玉山 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部分,惟依審理結果,被告等尚有行使 偽造私文書向聯邦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因聯邦銀行發覺有 異而未核卡。此部分與原起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品行、與薛 家淇共同恣意冒用他人姓名申請信用卡、前開聯邦銀行部分 並未申請信用卡得逞,玉山銀行部分盜刷金額總計99501元 ,犯罪所生損害尚非甚鉅(被告事後已與玉山銀行成立和解 ,賠償玉山銀行損害,目前正分期履行中,尚未全部清償完 畢),及被告為本件犯罪之主要行為人,與其犯罪後於本院 坦承犯行,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四、如附表一、二所示信用卡申請書及簽帳單上偽造之「吳聲旺 」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另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其中:(一)關於修正之刑法第2條第1項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非屬刑罰法律變更,無 比較新舊法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刑法第28條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為
共犯」規定,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為共犯」,排除「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 ,減縮共同正犯成立之範圍(參該條立法理由一、)。惟 本件被告不論依新法或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修正後規定 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
(三)關於易科罰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應以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 算壹日;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則係以新 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壹日。比較新舊法結果 ,應以舊法之折算金額較少對被告有利,爰依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 犯上開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 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依修正後 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 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 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 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五)關於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被告之犯行, 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 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 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 法結果,如依舊法被告僅成立一罪,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如依新法被告將成立數罪,併合處罰。是仍應適用較 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六、本件被告係於95年12月20日經本院發佈通緝,迄101年12月5 日始緝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 不得依該條例減刑,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 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19條、修 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照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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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 偽造之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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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
│ │(條碼0000000-00000-0) │簽「吳聲旺」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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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
│ │(條碼0000000000000) │簽「吳聲旺」署名 │
└──┴─────────────┴─────────┘
附表二:(刷卡消費明細表)
┌─┬──────┬──────┬────┬─────┐
│編│ 消費日期 │ 商店名稱 │金額(新│偽造之署押│
│號│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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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年10月12日│全國電子 │9187元 │簽帳單上偽│
│ │ │ │ │簽「吳聲旺│
│ │ │ │ │」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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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3年10月12日│東聖加油站 │135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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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3年10月13日│舊情人卡拉OK│5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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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3年10月13日│八百屋汽車百│13500元 │同上 │
│ │ │貨有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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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3年10月14日│中油加油站 │143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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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3年10月14日│中國石油民權│610元 │同上 │
│ │ │西路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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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3年10月14日│東龍大飯店有│1800元 │同上 │
│ │ │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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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3年10月14日│POSE │65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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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3年10月15日│中國石油關西│570元 │同上 │
│ │ │服務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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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年10月15日│上曜加油站 │65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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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年10月16日│和信電訊股份│6825元 │同上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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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年10月17日│台糖油品事業│660元 │同上 │
│ │ │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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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年10月19日│長順茶葉股份│4000元 │同上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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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年10月19日│中國石油中華│1300元 │同上 │
│ │ │西路南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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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年10月20日│天堂蔦視聽歌│3520元 │同上 │
│ │ │唱有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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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3年10月20日│太峰加油站有│610元 │同上 │
│ │ │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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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年10月20日│中國石油中華│800元 │同上 │
│ │ │路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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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年10月20日│花東客棧 │15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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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21日│阿美族名產專│2600元 │同上 │
│ │ │賣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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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3年10月22日│中國石油忠孝│1789元 │同上 │
│ │ │東路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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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年10月22日│加得滿股份有│1220元 │同上 │
│ │ │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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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3年10月25日│中國石油大同│1080元 │同上 │
│ │ │路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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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年10月25日│良泰旅行社股│24000元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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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3年10月25日│祥禾電子電腦│9000元 │同上 │
│ │ │組修買賣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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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計 │9950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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