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96號 101年度訴字第307號 101年度訴字第3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馮大龍指定辯護人 陳文欽律師被 告 林伯輝選任辯護人 黃郁婷律師被 告 劉顯忠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謝昌育律師被 告 周麗珠選任辯護人 許世彣律師被 告 張秀娟選任辯護人 許良宇律師被 告 薛安定指定辯護人 凃禎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婷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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