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307號
TNDM,101,訴,307,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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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96號
                   101年度訴字第307號
                   101年度訴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大龍
指定辯護人 陳文欽律師
被   告 林伯輝
選任辯護人 黃郁婷律師
被   告 劉顯忠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謝昌育律師
被   告 周麗珠
選任辯護人 許世彣律師
被   告 張秀娟
選任辯護人 許良宇律師
被   告 薛安定
指定辯護人 凃禎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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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