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至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所為之
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內關於「署押共計參枚」之記載,應更正為「署押共計肆枚」。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因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揆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