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01年度,7號
TNDM,101,聲再,7,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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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長瑞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75 號確
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 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所明定。而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 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聲請人 如確具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抗字第922 號裁定、71年臺抗字第337 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75 號確定判決 聲請再審,除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外,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 本及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尚有欠 缺,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予以駁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揆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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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