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360號
TNDM,101,易,1360,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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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營偵字
第1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李俊賢部分之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告訴人余碧鳳 對被告李俊賢提出之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 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稽( 見審卷 第7、8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就被告李俊賢部分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同案被告郭水枔部分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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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