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擁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明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3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第1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1.當事人。2.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
決上訴之陳述。3.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4.上訴理由。茲上訴人於 102
年1月4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內雖載有上訴理由,惟書狀抬頭
係「行政訴訟起訴狀補充說明」,而非「上訴狀」,當事人
欄亦未使用「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之稱謂,且未就本院
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為確認有無提起上
訴之意思,應重新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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