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1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西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
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1
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