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1年度,139號
TPDA,101,交,139,2013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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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39號
原   告 王堅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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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