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1年度,136號
TPDA,101,交,136,2013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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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36號
原   告 聯祥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蒲盛松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經該院認無管轄權而裁定移送本院(案號:101 年度交字
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 之5 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 24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分別於101 年12月26日、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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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祥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